上海海事大学原校长於世成:各大船公司各行其是,或相互观望,互抄作业,多头下注...
2025世界航商大会11月17日在香港举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校长於世成就航运脱碳转型发表犀利观点。於世成(1954— ),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1977年上海海运学院远洋运输专业毕业,1983年上海海运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曾任上海海事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於世成讲话大致原文:大家都知道,就在上个月,IMO(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特别会议中,57票赞成、47票反对、21票弃权,这样的投票结果将“净零框架”推迟一年表决。也就是说,原本IMO希望在今年能够通过这个框架,但实际上由于会上意见分歧很大,因此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方法,推迟到明年会议上再进行表决。关于这个事情,航运界已有各种评价,我不再重复。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暂时搁置未必不是好事。对于“净零框架”,成员国之间立场观点有明显分歧,这是客观事实。如果非要在今年10月份进行投票表决,或者说进行摊牌的话,很可能出现该框架夭折的结果。与其这样,还不如像现在这样推迟一年,留出更多时间让各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谈判磋商,以凝聚更大共识,找到各个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坦率地讲,会议期间反映出的各种不同意见,特别是这些不同意见背后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我们可以预见,即使在继续磨合的过程中,这仍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下面我就保持韧性、坚持国际航运脱碳的目标和进程,谈几点看法:第一点,坚持IMO主导,推进国际航运脱碳不动摇。IMO主导推进国际航运脱碳是《京都议定书》明确的。国际航运业的最大特点是国际性,所以我们很难想象在这个领域里,如果不同区域、不同国家在脱碳方面标准不一、规定互异,将严重妨碍国际航运的便利和畅通,进而也将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IMO作为联合国负责海事事务的专门机构,在联合国层面推动国际航运的脱碳事务,可以避免航运脱碳碎片化的风险。“净零框架”推迟一年表决,或者说推迟若干年通过,都不应该也不能动摇IMO主导航运脱碳的现实情况。从全球范围来看,航运脱碳进程并不乐观。尽管绿色转型已成为行业共识,但在技术成熟度、能源供应体系、成本分摊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越是在这样的时候,越要强调坚持IMO主导推动航运脱碳事务,推动各成员国之间加强政治沟通,照顾各方关切,缩小分歧。第二,努力实现“净零框架”目标和具体步骤的统一。“净零框架”明确了航运业脱碳的起点目标。IMO提出以2008年为基数,整个国际航运业到2030年减排20%~30%,2040年减排70%~80%,一直到2050年实现整个航运业的“净零脱碳”。也就是说,到2050年整个行业要实现脱碳的目标。现在的问题是,框架本身对于如何实现上述目标没有给出答案。目前,各大船公司各行其是,或相互观望,互抄作业,多头下注;而广大中小船公司因为实力有限,更是抱着一种“跟着走”的态度。实现航运脱碳的关键一环是新能源的选择,目前是甲醇、氢、生物燃料等多头推进。在能源转型的初始阶段,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都清楚,最终总要找到一种或尽可能少的若干种新能源。初始阶段,新能源价格昂贵,这将限制其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只有实现量产,才有可能降价,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经济性。此外,新能源的广泛选用,势必涉及有关新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储存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不尽快设定在经济上可行、安全上可靠且容易获得的新能源品种,要想按照框架实现行业的脱碳是非常困难的。另外,新能源的选择过程需要投入资金。不明确投资分担风险,实际上会影响新能源选择的进程。而且,如果将航运脱碳简单理解为完全是船公司的责任,似乎对船公司也不够公平。毕竟,在海上运输中受益的不仅仅是船公司。IMO确定了2050年实现国际航运脱碳的目标,但在技术路径、成本分摊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指导。所以我们现在迫切需要从目标导向向实际操作指南过渡。最后一点,我们要为船公司使用新能源提供法律保障。就航运脱碳而言,各方面现在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减排目标、燃料标准、能源效率等方面,而对于新能源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还没有引起广泛注意。如果不解决船公司在使用新能源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将影响船公司对新能源的选择。因此,我建议,为船公司使用新能源提供法律保障,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谢谢。
船员帮
2025-11-25